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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的法制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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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下面是本站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法律的经典格言,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经典的法制格言

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述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造法易,执行难。

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这种根据法律规定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

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